(2017)黔行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万朝荣、大方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朝荣,大方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6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万朝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兰希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11024459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大方县大方镇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陈萍,代县长。委托代理人汪书林,大方县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万朝荣与大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6)黔05行初157号行政判决,万朝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朝荣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朝荣所提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朝荣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万朝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克佳审 判 员 滕学东审 判 员 申有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易思波书 记 员 严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