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海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海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426号原告:阜阳市海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农贸市场4幢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3892H(1-1)法定代表人:李海侠,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海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海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海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海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阜阳市海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梓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