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1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装修工程、材料款312639.40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支付违约金48054.81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3162元、保全费2323元、申请执行费53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壹辆进行评估,现正在处理中,暂时无法变现。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能处理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11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