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鹏诉东宁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东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行初11号原告郭鹏,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董国萍,汉族,无职业。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申奥,职务市长。行政负责人陈大伟,职务副市长。委托代理人周瑞琼,汉族,东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法规室科员。委托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诉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原告因被告撤销了东政征补决字(2016)11号《东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赵秀玲审 判 员 岳春刚审 判 员 翟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尹博弘书 记 员 陈慧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