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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新娥、朱运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娥,朱运兰,王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娥,女。申请执行人:朱运兰(曾用名:朱运南),男。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钰阜,鹤峰县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先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娥、朱运兰与被执行人王先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新娥、朱运兰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