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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747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闫某1。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闫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闫某1由原告闫某抚养,被告以共同财产中应得的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一次性抵顶孩子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应提供方便。三、共同财产:位于高密市齐鲁纺织服装城(合同编号:XXXXXX),原被告结婚后从XXXX年XX月XX日后共同还贷每月700元至今,被告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并以此抵顶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被告的个人财产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告自愿放弃归原告所有;被告的被子、衣服等生活用品为被告所有,协议达成后自行过付。四、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