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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凤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凤雷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33号罪犯赵凤雷,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滨海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江阴市,原户籍地滨海县。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5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凤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百零六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3年1月16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2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5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书记员江涛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无锡监狱指派警官唐某、顾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凤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赵凤雷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赵凤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建议对罪犯赵凤雷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本次庭审程序合法,江苏省无锡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有效,但罪犯赵凤雷狱中消费过高,应视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所处罚金,无悔改表现,故提请对罪犯赵凤雷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凤雷,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赵凤雷,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8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10分。为此,2015年9月、2016年7月、2017年4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该犯系涉黑罪犯,判决所处罚金、责令退赔,已履行5000元,有2017年4月10日江阴法院出具的收据佐证,其余未履行,亦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其在狱中月均消费为60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等级呈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凤雷系涉黑罪犯,判决所处罚金、责令退赔,所履行罚金仅是总额0.0047%,但其在狱中月均消费远高于人均消费水平,应视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所处罚金,无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凤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