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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锐辉与揭阳市新金梅包装有限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锐辉,揭阳市新金梅包装有限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1465号原告:黄锐辉,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邱声群、郑真扬,均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新金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仙美村大坪片。法定代表人:洪纪忠。委托代理人:郑永杰,系揭阳市新金梅包装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彭舜章。被告: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王大厦写字楼18D。负责人:黄锐涛。原告黄锐辉与被告揭阳市新金梅包装有限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黄锐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锐辉与被告揭阳市新金梅包装有限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准备与各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锐辉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39元,减半收取计13320元,由原告黄锐辉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陈礼俊人民陪审员  李志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