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何四新、黄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何四新,黄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四新,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黄燕芬,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何四新、黄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四新、黄燕芬名下有相城区元和镇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一区房屋,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且已被其他法院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处置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将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何四新名下有苏E×××××小汽车一辆已被法院档案查封,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处置。两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两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邬星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