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詹杰与郑佳、薛雅文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杰,郑佳,薛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795号申请执行人:詹杰,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郑佳,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薛雅文,女,汉族,2014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理人:郑佳,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薛雅文的母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詹杰申请执行郑佳、薛雅文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詹杰申请执行郑佳、薛雅文继承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