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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冬雪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冬雪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民初134号原告: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居仕村32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刘月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可锋,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远,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冬雪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2号嘉和.南湖之都13层13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9400395N。法定代表人:陈国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生,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辉,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冬雪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基于意思自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华荣茧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添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