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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祥林,谢秀英,陈长青,陈小三,赵东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祥林,男,汉族,1955年1月26日出生,住太康县。被申请人谢秀英,女,1954年6月2日出生,住。被申请人陈长青,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陈小三,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太康县。被申请人赵东坡,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清集乡清集行政村清集村。本院在执行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祥林、谢秀英、陈长青、陈小三、赵东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给付本金150000元,利息66000,案件受理费4454元,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同意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