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灵灵申请执行吕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灵灵,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孙灵灵,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吕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灵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灵灵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