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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霍传有、刘泽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霍传有,刘泽霞,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存彬,王衣文,吴江市艾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丁美全,程伟,苏州圣依制衣有限公司,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主要负责人:夏京利。被执行人:霍传有,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泽霞,女,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795363883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B1-11幢656号。法定代表人:霍传有。被执行人:王存彬,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衣文,女,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江市艾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2457-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轻纺商城圆明综合商区5幢7-8号。法定代表人:胡顺宝。被执行人: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73738-5,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顺宝。被执行人:丁美全,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程伟,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苏州圣依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2821-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兴太路乐安村。法定代表人:丁美全。被执行人: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5720-6,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圣礼。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霍传有、刘泽霞、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存彬、王衣文、吴江市艾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丁美全、程伟、苏州圣衣制衣有限公司、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霍传有、刘泽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同时偿付算至2015年9月27日的利息5161.5元,及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2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1.7%计算)、复利(以5161.5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息11.7%计算);二、被告霍传有、刘泽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6900元;三、被告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存彬、王衣文、吴江市艾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丁美全、程伟、苏州圣依制衣有限公司、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霍传有、刘泽霞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存彬、王衣文、吴江市艾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丁美全、程伟、苏州圣依制衣有限公司、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传有、刘泽霞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10元,由被告霍传有、刘泽霞、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存彬、王衣文、吴江市艾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丁美全、程伟、苏州圣依制衣有限公司、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928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衣文名下有苏E×××××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霍传有名下有苏E×××××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安徽宏润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高科路西侧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霍字第20141274、20141275、20141276,霍国用(2014)第160号】,本院已委托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20928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