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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恢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向家富、田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家富,田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恢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家富,男。被执行人:田华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家富与被执行人田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田华英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向家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