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李石文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刑初67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石文,男,1960年8月21日生,云南省墨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4月1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石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金、代理检察员蒋云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石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李石文酒后在墨江县文武镇马甫村与同组的郭某发生争执,期间,李石文拿着一把长刀骂郭某,并称要杀掉郭某,接着捡起一个石头砸向郭某,但未砸到。为吓唬郭某,李石文进入自己卧室从床下拿出一支火药枪(未装火药)走到门口的芭蕉树旁,将枪口指向郭某。郭某将该情况反映给村支书仓某,仓某赶到现场后将双方劝开,为防止发生事故,仓某把李石文所用的长刀、火药枪拿回家中保管。后郭某打电话向文武派出所报警,同日21时20分许,民警赶到现场后仓某将火药枪交给民警。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石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石文用枪支恐吓他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石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石文的供述、证人郭某、李某、仓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枪弹鉴定意见书及其通知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石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石文用枪支吓唬他人,但鉴于被告人李石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石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二、查获的火药枪1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周玉芳书记员 何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