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雪梅与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梅,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656号原告:林雪梅,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才松,经理。被告:莱州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振朋,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莱州市。负责人:李举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山区。负责人:李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明,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静,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梅起诉被告莱州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同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沙河镇营销服务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雪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雪梅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