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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877号原告:王某1,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某2,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志,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3,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4,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卿审 判 员  杜红侠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