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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周略、陈荣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略,陈荣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略,女,羌族,生于1972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荣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上诉人周略与被上诉人陈荣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川078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兰大波主审并���任审判长,审判员田苑、赵志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略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周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其请求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周略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大波审判员  田 苑审判员  赵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