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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冯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220号罪犯冯涛,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广铁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涛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获记功3次,表扬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