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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三台县观桥粮站申请执行徐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观桥粮站,徐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观桥粮站。住所:四川省三台县观桥场镇。法定代表人:何小毅。被执行人:徐松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观桥粮站依据本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松林偿还借款350000元及诉讼费1637.50元、保全费22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观桥粮站债权金额350000元,被执行人徐松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按照(2015)三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如徐松林未能按时偿还该借款,已查封的变压器一台、配电设备一套、房内的制造面粉、面条的废旧机器配件及临时彩钢房屋约600平方米折抵价款100000元,上述财产现由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观桥粮站保管,折抵100000元后由三台县观桥粮站自行处理。本案现已执行到位金额100000元,未执行金额25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松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