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与白山市天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白山市天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住浑江区板石交警中队北侧。法定代理人:费佰春,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该厂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白山市天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浑江区红旗街。法定代表人:赵井全,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与白山市天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经网络查询及申请人提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286577.5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3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