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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淑华与林伟、吴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淑华,林伟,吴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644号原告:曾淑华,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伟,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淑芳,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曾淑华与被告林伟、吴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曾淑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即请求撤回对被告林伟、吴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淑华以已经与被告林伟、吴淑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伟、吴淑芳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曾淑华负担。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德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