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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江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36号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江甫,男,1974年3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吴江甫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桂0481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吴江甫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过“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甫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果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