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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诚,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号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23时40许,被告人田诚因朋友王某与加油站员工发生纠纷,酒后驾驶豫N×××××号起亚牌轿车赶至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民主路交叉口中石化加油站,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田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