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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生军、苏凤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军,苏凤云,周某1,周某2,荆亚真,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号申请执行人周生军,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苏凤云,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周某1。申请执行人周某2。申请执行人荆亚真,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433269-4。法定代表人:周红枫,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生军、苏凤云、周某1、周某2、荆亚真与被执行人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