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与陈涛、陈佳怡、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陈涛,陈佳怡,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怡,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原审被告: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陈涛、陈佳怡、原审被告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只能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方家冲村民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新民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黄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