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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八五一一杨力啤酒经销店与李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五一一杨力啤酒经销店,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21号申请执行人八五一一杨力啤酒经销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密山市。经营者:杨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文军(李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八五一一杨力啤酒店与被执行人李文军(李宝)买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文军(李宝)履行执行标的款3267元、利息151元,合计3418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