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隋志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志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乃林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志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隋志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隋志成与被害人李某1在赤峰市松山区”红旗商店”附近的一家旅店内住宿时发生争吵并厮打,后隋志成找来白某某”另案处理”、”二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旅店对李某1进行殴打,后来又打出租车将李某1拉到赤峰市红山区城南立交桥桥下再次进行殴打、侮辱,随后又将李某1带红山区西城菜市场附近的一家饭店,在该饭店内又对李某1进行殴打、侮辱。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隋志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隋志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庭审中查明,被告人隋志成对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隋志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案件来源、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告人隋志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志成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1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隋志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志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