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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吴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吴国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296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特别授权),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特别授权),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祥,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与被告吴国祥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冈机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冈机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经过多年的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其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号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中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被持续使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原告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充分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起诉。2016年3月1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共计3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6日对被告作出了大市监桥字[2016]0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麻将机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原告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松冈机电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被告吴国祥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授权书、注册商标号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文件、大市监桥字[2016]0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被告吴国祥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第4519890号“雀友”及图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松冈)为以上雀友注册商标共有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麻将牌等。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7年3月1日,中国松冈与原告松冈机电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原告系中国松冈的关联公司,负责中国松冈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许可原告使用中国松冈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图案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并授权松冈机电以其自己的名义代表中国松冈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中国松冈对松冈机电许可使用其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为普通使用许可。具体使用及授权为:对任何侵犯中国松冈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任何侵犯中国松冈企业名称、域名、产品包装和商誉相关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有效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6年3月1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共计3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6日对被告作出了大市监桥字[2016]0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被告于2014年从浙江萧山购进两台“雀友”字样的麻将机和一台“喜临门”旧机使用“雀友”字样的操作盘进行更换、修理并在其门市销售。上述商品经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构成侵犯“雀友”商标专用权。责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上述麻将机。另查,被告吴国祥于2009年9月7日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麻将机销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作为“雀友”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系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且拥有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授权及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起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人,其中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全自动麻将机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中显著的“雀友”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的自动麻将机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作为全自动麻将机的经营者,对商品的来源应尽到注意义务,且应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被告销售侵权商品,同样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松冈机电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6日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其已停止销售或予以整改,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原告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及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及合理费用,原告松冈机电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吴国祥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吴国祥因侵权行为的获利,原告主张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时间、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祥立即停止侵权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及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吴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吴国祥负担38元。被告吴国祥应负担的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荣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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