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春玲、杨雪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玲,杨雪婷,杨石燕,杨洪章,邢台县公路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玲,女,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申请执行人杨雪婷,女,200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申请执行人杨石燕,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申请执行人杨洪章,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执行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成庄村,组织机构代码40188137-1。本院在执行高春玲、杨雪婷、杨石燕、杨洪章与邢台县公路工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春玲、杨雪婷、杨石燕、杨洪章于2017年6月2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