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某1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764号申请人:马某1,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某,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父亲李树全(已故)名下的位于新民乡某某村的房产一处。申请人以案外人马某2名下的的位××旗南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权人登记在被申请人父亲李某某(已故)名下的的位××旗的房产,期限为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查封期间由管理人管理、使用,不准买卖、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上述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可申请延长扣押期限,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