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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0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沁县民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秦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民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430号原告沁县民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守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玉买,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娜,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沁县民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沁县民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县民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秦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县民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沁县民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