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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友堂盗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友堂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09号罪犯刘友堂,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友堂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沙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三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5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友堂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进账消费清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友堂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