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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伟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新,男,1954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2016年5月19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陈伟新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粤J×××××号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三合镇往上洞村方向行驶。当天18时许,行驶至三合镇上洞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麦某驾驶的号牌为粤Q×××××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从被告人陈伟新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55.16mg/100m1。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新、麦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麦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验报告单,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陈伟新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伟新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提出家中有90多岁的母亲要照顾,其妻子要照顾小孩,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伟新提出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陈伟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阳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观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