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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达瓦泽仁与曾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泽仁,曾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221号原告:达瓦泽仁,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昌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员工,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告:曾茂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经商,现住址不详。原告达瓦泽仁与被告曾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达瓦泽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瓦泽仁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瓦泽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达瓦泽仁负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向巴曲珍审判员 丁 艳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益西曲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