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达瓦泽仁与曾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泽仁,曾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221号原告:达瓦泽仁,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昌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员工,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告:曾茂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经商,现住址不详。原告达瓦泽仁与被告曾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达瓦泽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瓦泽仁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瓦泽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达瓦泽仁负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向巴曲珍审判员 丁 艳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益西曲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