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与郭树齐、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郭树齐,郭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158号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里村东。法定代表人杨欢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胜,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树齐,又名郭齐,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郭超,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二被告委托讼诉代理人王立行,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树齐、郭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以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系行使自身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