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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与郭树齐、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郭树齐,郭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158号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里村东。法定代表人杨欢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胜,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树齐,又名郭齐,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郭超,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二被告委托讼诉代理人王立行,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树齐、郭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以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系行使自身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