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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5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合肥华荣电气有限公司与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荣电气有限公司,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5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合肥华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紫阳苑3幢1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925-3。法定代表人:季云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天子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87313-4。法定代表人:成国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合肥华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国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75971元,执行费1094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