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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孟雪芳与郎东风、韩荣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雪芳,郎东风,韩荣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03号原告:孟雪芳,女,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郎东风,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韩荣虎,男,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孟雪芳与被告郎东风、韩荣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孟雪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雪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雪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元,减半收取计八十元,由原告孟雪芳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