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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福民盗窃罪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93号被执行人刘福民,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刘福民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福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刘福民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福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刘福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