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占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占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占国,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3日因患病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付普,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占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占国及其辩护人黄付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7时许,在利辛县西潘楼镇创业路永和胶业大门口,时任永和胶业保安的被告人许占国与被害人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致孙某受伤。经鉴定,孙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许占国定罪量刑。被告人许占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占国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孙某具有严重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7时许,在利辛县西潘楼镇创业路永和胶业大门口,时任永和胶业保安的被告人许占国与被害人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致孙某受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许占国与被害人孙某于2017年6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孙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占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马某证言以及被告人许占国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占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许占国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许占国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与被害人孙某在该起事件中均有过错,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许占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许占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占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林审 判 员 王 妍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朋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2、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