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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冉新梅与羊小义叶富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新梅,叶富强,羊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冉新梅,女,生于1971年4月16日,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叶富强(枼富强),男,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羊小义,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7日,现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冉新梅与被执行人叶富强(枼富强)、羊小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富强(枼富强)、羊小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冉新梅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对叶富强(枼富强)、羊小义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民政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叶富强(枼富强)、羊小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穷尽调查措施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对被执行人已多方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1.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3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20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斌执行员  陈 竹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远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