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志良、王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志良,王华杰,王金凤,王书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邢志良,男,汉,1969年8月2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王华杰,男,汉,1985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王金凤,女,汉,1983年4月10日出生,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王书营,男,汉,1958年6月23日出生,桃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柳拥军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