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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锐锐故意杀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28号蔡锐锐: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2)苏刑一终字第0159号刑事裁定,以“你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是正当防卫;定性不当,不是故意杀人罪,应为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不适用死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第一,关于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你和秦宏伟与对方潘煜军、刘昌龙等人是互殴行为,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因此,你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二,关于定性问题。你持单刃尖刀,捅刺被害人刘昌龙右胸部要害部位,致刘昌龙急性失血死亡。从你所持的工具、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和力度来看,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你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第三,关于量刑问题。你明知双方斗殴,积极参与,不计后果,你与秦宏伟分别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原裁判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