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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袁平、徐祖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徐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袁平,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徐祖兵,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平与被执行人徐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祖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祖兵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祖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祖兵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