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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友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友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36号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11幢B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7348577B。法定代表人:雷贤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京生、李观明,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友衫,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友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与魏友衫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交清所欠费用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德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皛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