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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俞锡兴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锡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05号罪犯俞锡兴,男,1947年8月15日生,原住江苏省溧水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俞锡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5913.5元(已支付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0年9月3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6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11月28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50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俞锡兴,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俞锡兴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俞锡兴,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俞锡兴,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4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03分。为此,2015年6月、2016年6月、2017年4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俞锡兴对判决剩余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俞锡兴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俞锡兴未自觉履行剩余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锡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