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63号申请人:夏某某,男,汉族,住饶河县三人班村。法定代表人:夏某某1,住饶河县三人班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满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夏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夏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