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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63号申请人:夏某某,男,汉族,住饶河县三人班村。法定代表人:夏某某1,住饶河县三人班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满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夏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夏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