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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杨芳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1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567892812F。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帅飞,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芳,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在未经办理用地手续,在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岭居委3组处非法占地306㎡(该土为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项目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钢架棚房屋(房屋占地面积306㎡,建筑面积30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对其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2017年4月5日,我局向被执行人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催告其履行我局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履行,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勘验、现场调查、卫星图片等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地306㎡的行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德彬审 判 员 雷 厉审 判 员 彭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海红书 记 员 谭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