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梁华清、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华清,宋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华清,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香,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小燕,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平,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迪威,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梁华清因与被申请人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梁华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梁华清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华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覃书云审 判 员 张 玥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谭梅 百度搜索“”